亲爱的同学们:
经过一年紧张而充实的学习,临近期末,大学英语4、6级考试、期末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接踵而至。考试不仅仅是检验知识水平的过程,也是一次道德与诚信的考验。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源,也是衡量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孟子曰:“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学风,是读书之风、治学之风、做人之风,是一所大学的灵魂和气质,也是一所大学的立校之本;考风,是一种品行、一种责任,更是诚信做人之风。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创建良好的考风、学风。
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充分利用复习时间,系统复习各门课程,坚决杜绝松散慵懒提高学习效能,。端正态度对待每场考试,靠真实能力争取优异成绩,用诚信行为展现良好考风。
二、树立信心,摆平心态
正确看待考试,自觉调整自我心态,重视而不紧张,轻松而不轻视,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复习,以愉快的心态迎接考试。
三、遵守考纪,诚信应考
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老师,服从管理,实事求是,不夹带、不抄袭,不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协同他人作弊。诚信考试,杜绝舞弊,考出真实水平,考出真才实学,考出诚信风格。
四、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
弘扬诚信正义,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勇于检举揭发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员工党员、员工干部要在考风建设上以身作则,做出表率,以实际行动维护考场秩序,为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营造良好的考风做出积极努力。
亲爱的同学们,“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让我们携起手来,以自信、诚信的态度走进考场,用勤奋与汗水完成一份出色的期末考卷,用诚信与坚守完成一份出色的人生答卷。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心想事成,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作弊处罚有关规定】
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属于作弊行为,这表明,不论考生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进考场,均将被视为作弊。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员工、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